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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晓军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4):1-3
面对无法医治且痛苦不堪的绝症患者,是把他们“仁慈杀死”,还是冷漠地任其死亡?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指出我国当下还不具备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事业,帮助临终病人安详地走完生命的最后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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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是对临终病人进行姑息性照护,而非治疗性照护,关注的是如何减少临终病人痛苦,不以延长生命为主要目的。现代人权理念的内在要求、社会契约论对弱势群体的当然保护、法的效益价值的现实体现,是临终关怀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临终关怀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临终关怀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患者的权利不被剥夺。在刑法上,临终关怀属于"正当行为",但要防止以临终关怀为理由而实施的遗弃罪和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同时防范其他犯罪。在民法上,要规范临终关怀的决定主体、实施条件和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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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英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0(2):70-74
目前,作为医学服务项目的临终关怀引入到中国大陆殡葬服务工作很有迫切性。找出临终关怀空白的几个原因并借鉴海外经验,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将有利于中国大陆殡葬服务工作中临终关怀的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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