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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求判决一致是冲突法的古典抱负,传统反致之创设即服务于此一功效。拉塞尔开创双重反致先例之时并未释明其动机与理由。两种正相反对的解释路向彼此既不能证伪复又和谐兼容于双重反致,这表明应从第三维度即回归冲突法寻求判决一致之古典使命来解读其伦理取向。双重反致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为只能实现判决相对一致的传统反致所不能担保的判决绝对一致之目标提供绝对保证,精确致达冲突法之意向。判决一致本身不体现伦理深度,其实现方式才体现伦理深度。传统反致的相对性在于他律,双重反致的绝对性则得益于自律。立足于自律之上的双重反致移情换位于外国法院之立场,散发出为他人的伦理暗香。为他人的脆弱性及其可能走向的为难他人的背反结局使其危机再现。对我意识的终极溯源揭示了他人就是上帝的本体论结构,逃脱上帝的不可能性是对为他人伦理及作为其技术表达的双重反致之伦理困境及伦理密码的辩证破解。  相似文献   
2.
于飞 《现代法学》2005,27(3):160-167
在海峡两岸的冲突法立法中,反致制度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特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一直对反致持肯定的态度,规定接受当事人本国法的广义的反致,立法较为全面。但在涉及有关合同、国籍的消极冲突、区际冲突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时是否采用反致尚存疑问,其反致制度不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有需要完善之处。祖国大陆现行立法对反致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示范法》及《民法(草案)》的有关内容来看,主流观点不是一概地拒绝反致,表现出例外接受反致的立法倾向。反致有利于实现冲突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解决海峡两岸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祖国大陆应借鉴他人的立法经验,明确接受并建立自己科学、合理的反致制度。  相似文献   
3.
许光耀 《时代法学》2007,5(4):100-107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但在逻辑上有严重缺陷。它基本不考虑受致送国对于反致的态度,因而并不能体现对于外国法的尊重,也不能保障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随着反致制度的规则化、成文化,其灵活性也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只有当受致送国不接受反致时,反致才能体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它,这一优势越来越受到削弱。由于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其所追求的目标大多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因此我国立法不必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4.
反致作为国际私法独有的制度历来是引起各国专家学者广泛争论的问题。本文以反致制度在当今各国立法中的运用作为基点,通过分析反致在传统和现代国际私法中存在的价值基础,对反致制度进行再思考,认为在当今越来越多国家接受反致制度的背景下,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限度地接纳反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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