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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于第三人合同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朱岩 《法律科学》2005,23(5):55-63
利于第三人合同分为非真正和真正两种,本文仅考察后者。利于第三人合同与代理制度、债权转让以及赠与等制度都存在根本区别。从罗马法到当代各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立法,利于第三人合同制度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并不断完善的过程。该制度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此种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还表现在抗辩和不当得利等复杂关系上。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没有规定真正利于第三人合同,应就此作出修订。  相似文献   
2.
娄爱华 《法律科学》2012,(6):110-117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法上争议颇多。在探讨"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前,应首先在民法上澄清"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理解受到德日的混合影响,但并未察觉德日对不当得利的理解路径是不同的。德国学说通过物权行为等理论构建,奠定了"给付"概念的基础,并进而明确了"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日本法基于自己的判例构建了与德国形似神异的不当得利学说,其"给付"及"没有合法根据"的所指与德国法不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名不副实"。我国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不应继受日本异化的不当得利理论,应根据我国现有民法制度重释"给付"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所指,为其证明责任的确定奠定基础,也为其他诉讼法问题的解决奠定民法基础。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提出新见解;对指导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有新看法;主张建立体现公平正义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4.
Benedetti v Sawiris was concerned with the measure of a quantum meruit, and in particular whether a ‘subjective’ or ‘objective’ measure should be preferred. The Supreme Court addressed the issue broadly in line with the approach in the mainstream academic literature on unjust enrichment, according to which this is a problem of how to measure benefit.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this unjust enrichment approach is misguided because it obscures the role of agreement and conflates transfer and exchange, and that a contractual analysis of the case would make the issues clearer and easier to resolve.  相似文献   
5.
陈刚 《法学研究》2022,44(1):86-103
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6.
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晓峰 《法律科学》2003,(1):93-102
违法转租中 ,转租人能力的欠缺不构成转租合同的效力障碍 ,次承租人有权要求转租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之客体应依个别、具体的利益标准判断。  相似文献   
7.
洪学军 《法律科学》2003,5(6):40-48
近代民法以公平观念为基础建构了不当得利制度.但不能用公平观念支配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在功能为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其出发点为受益人是否受有利益,而受益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对不当得利的构成没有影响;该制度的外在功能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体现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8.
熊勇先 《法学杂志》2012,33(6):105-110
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公法实践中出现了因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在适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基于依法行政以及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确立公法不当得利制度。在公法不当得利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可享有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此种请求权则可以通过做出行政行为以及提起行政给付诉讼的形式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9.
单纯的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主义,即以不当得利发生地为唯一空间连结因素的双边冲突规范,就立法沿革而言,只是个过时的立法主流;就立法模式而言,此项立法主义属传统冲突规范范畴,故带有传统规范自身无法克服的僵硬封闭之缺陷,需要借助共同属人法、法院地法、原因关系准据法来软化;而就其内涵而言,“不当得利发生地”这样的表达不够准确,其指向的连结点可以是损害发生地、利益获得地和原因事实发生地,而原因事实发生地最为合理。不当得利冲突规则至今在我国尚属立法空白,因此厘清不当得利发生地之内涵,并软化该连结点后,此项主义可为我国立法所用。  相似文献   
10.
受贿案件作案十分隐蔽、证据非常单薄,如何收集、充实证据,既是受贿案件侦查的重点,也是其难点。下列途径和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广泛调查知情人;通过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去向来充实证据;注意收集再生证据;通过查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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