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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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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3.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上 ,应明确界定“相关公众”为“本国相关公众” ,不应仅限于注册商标 ,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量化 ,在认定方式上 ,应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认定方式 ,采取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认定”模式 ,并应以商标局的事前认定为主 ,法院的事后认定为辅 ,加强并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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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82-84
商标与商号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对象.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之间在法定的规范内本来不该存在所谓的冲突问题.但是近年来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难题.解决的关键是尽快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取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规定,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6.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a款和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在国际公约义务和惯例、立法目的、条文开放性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和遵循公序良俗边界的认定上差异巨大。表达自由不应逾越遵循公序良俗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司法习惯,美国式的完全放开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不符合我国传统价值观下公众的合理预期。我国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需要把握表达自由与遵循公序良俗二者的界限,避免过宽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而吞噬表达自由的空间,应以本土性价值判断克制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论非常规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39届AIPPI国际大会对非常规商标注册这一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旨在倡导各国商标局允许非常规商标获得注册。该制度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商标利益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阐述非常规商标注册的原因和背景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分析非常规商标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旨在保护商品的整体形象 ,其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民法领域的保护整合一起 ,大大超越了传统商标法的范畴。我国现有商业外观保护规定较为分散 ,其理论体系亟待进一步整合与扩展。 相似文献
9.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实力的标准之一,原因在于国家赋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庇佑,使得企业将驰名商标看作经济市场地位和利益的有力保障。驰名商标内在的反淡化保护理论是其发挥特殊性的理论根源。在理论中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过度"浓化"使得驰名商标在认定方、认定标准等环节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尤其在实践中,驰名商标企业会出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以及将"驰名商标"字样加于外包装等手段获取更大利益。立法应从权衡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竞争者三方利益出发,对驰名商标的授予标准进行量化规定,以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企业的综合水平。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会提高企业竞争力,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以期实现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