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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私人监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明 《河北法学》2005,23(11):107-111
私人监听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私人监听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理性,特别是私人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来看,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完全否定私人监听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我国要构建完善的监听制度,也应在一定条件下认可私人监听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曾赟 《法学研究》2015,(3):158-175
20世纪50年代,我国侦查机关就开始采用耳目监听等秘密方式收集违法犯罪证据。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听侦查行为相继得到合法化。在这一合法化过程中,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主要从构建“附需要理由的严格批准程序”和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的实体性程序这两个方面展开,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并未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为保护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免受监听侦查权的任意侵害,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应沿着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构建渐次推进。首先,发展宪法上隐私权对监听侦查的防御功能;其次,通过不同层级法院许可令的构建,创设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控权机制;再次,通过廓清犯罪调查的一般需要与超越法律执行一般需要的特别需要之间的界线,建立隐私期待的适当性和“特别需要”原则这两个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其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监听是一把双刃剑,如对其不加任何制度约束和限制则易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尽管监听在实践中经常被我国侦查机关采用,但刑事诉讼立法上对该强制措施却缺乏明确规定。规范监听立法及正确界定监听形成的证据之效力已成为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章礼明 《河北法学》2004,22(1):73-75
通讯监听诉讼规则对惩罚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具有双重价值。首先概述西方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状况,接着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建构我国通讯监听诉讼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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