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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号显示了最高法院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持有积极的态度,但这种司法介入需要明确的标准.公司法第183条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规定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缺乏清晰的操作标准.而200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但僭越了立法权,也没有解决上述标准的问题.梳理从公司法到司法解释到指导案例8号的历程,对比纽约最高法院在公司僵局司法解散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公司法第183条有必要进行相关修改,并增加大股东或公司回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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