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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计 《人大建设》2007,(12):25-27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小区矛盾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2.
根据《物权法》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住宅商用是允许的。为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可行性,应该将"住改商"可以经营的商业类型细化,根据不同的商业类型确定利害关系主体的范围;利害关系人表示同意的形式采取明示与默示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将住宅用房随意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这种行为在各个地区甚至是小区都屡见不鲜.投资房地产在很多人看来既能保值又能增值,甚至还能通过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来获取更多的收益.但“住改商”问题的泛滥正给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挑战.本文试从具体案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住改商”的性质以及如何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房屋属性仅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两类,"住改商"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变迁,其特殊的身份多年来一直受到争议。尽管《物权法》已确认"住改商"的合法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为遵循立法初衷及平衡各方利益,"住改商"中间所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5.
住改商",即《物权法》所谓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指将原来用于居住用的住宅改为饭店、超市、公司、歌厅等经营性用途的场所。由于"住"、"商"目的之迥异所导致的种种弊端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本文围绕"住改商"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探讨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杨涛 《当代党员》2022,(17):35-37
住改商”业主取得了营业执照,就一定合法吗?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能否更简化?2022年6月16日,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的一间会议室里,一场座谈会正在进行。在重庆市直机关志愿服务九龙坡园区工作队党支部召集下,多个市级部门的业务骨干聚在一起,现场办公,针对企业提出的疑问一一解答。  相似文献   
7.
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于生活质量,尤其是生活环境质量上的要求随之提高。当前存在"住改商"的不良影响问题俨然已成为与良好居住环境要求相悖的热点问题。本文以近年发生的"住改商"现象为切入点,结合物权法上对公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的规定,比照国外相关制度,对于如何看待及解决"住改商"问题,阐述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77条规定的"住改商"的立法背景,利弊以及适用条件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同时引导出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这一话题,分析新政策的立法背景及其与前述法条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复林 《法律与生活》2016,(13):50-51
南京市某公司老板将新购住宅改为商业用房,楼下业主以干扰其日常生活为由竭力阻止.阻止无果后,楼下业主将“住改商”业主诉之法院. 邻居“住改商”存隐患 许进原在南京市租赁门面做乳品批发生意.近年来,由于业务量逐年下降,门面租金却年年上调,公司一度陷入经营困境.2015年年初,许进终止门面租约,购买了一套二手高层住宅.该房位于南京市某大型社区,为3室2厅3卫结构,建筑面积为160多平方米.许进盘算,如果他的公司移址此处办公,每年仅租金成本就可节约近20万元,20年后这套房子岂不等于白赚.2015年3月,许进按照经营办公的需求对住宅进行装修.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前来查看,许进在开工前没有向物业公司报备,私自对住房进行了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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