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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有典当公司开展“放贷”业务,而关于典当公司开展“放贷”业务是否构成犯罪,则还充满争议。2007年上半年,甲集团相继注册成立了乙工贸和丙投资两家公司,再以这两家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了丁典当有限公司。甲集团内部成立投融资事业部,该部人员和丙投资、丁典当的人员完全重合。开展业务时,先由业务人员以甲集团(或丙投资公司)身份承揽放贷业务,并在两公司内部进行报批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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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粮油公司的经理,因公司做生意急需资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典当公司经理刘某。2003年4月25日,两公司签订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6个月、利息30万元的典当合同,并约定无论粮油公司是否使用全部当金,都应支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向粮油公司支付当金40万元。后双方发生争议,粮油公司起诉典当公司,要求确认典当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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