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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以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时应强调必须具有非功能性的条件,在不满足非功能性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具有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在商品及其包装容器形状的显著性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因为通常而言消费者不会将商品本身或其包装容器视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也就不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只有经过使用使消费者看到这种外形就能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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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0):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8号《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交通部部长张春贤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商务部部长吕福源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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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所有专利中占的比例最大。侵权纠纷也最多。而在夕卜观设计专利中,包装容器类又是比例最大的一类。包装容器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有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是外观设计用于包装物上而不是被包装物上,申请人在申请时。往往也用包装物来翻备,如酒瓶、糖果包装盒等,而生产、销售者又主要是靠生产、销售被包装物而不是包装物来盈利的。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其产品是指什么?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文章或专著论及。本文从一个特殊的案例谈起。对包装容器类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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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料手册》2005,(6):106-106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发出通知,要求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通知还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即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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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商品过度包装泛滥现象十分严重,其危害表现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助长奢侈浪费之风等多个方面,如何加强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世界各发达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规范与运行机制。20世纪80年代,由于环境资源恶化,全球掀起"绿色包装"浪潮,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包装法,以遏制过度包装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如1989年美国出台的"资源回收利用制度"、"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案"、"饮料容器赎金制",1990年加拿大的"国家包装议定书"、"加拿大优选包装法规",1991年日本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及某些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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