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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93-98
中国古代从秦汉时期即在县中设立县尉,负责巡捕事宜。明代取消了县尉这一职官,设立巡捕官来负责维持县中的治安和秩序。明代的县巡捕官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官职,县级官员的序列中没有巡捕官这一具体官职,处于一种有职无缺的状态。其运行方式是从知县以下的县级官员中选择一员来担任巡捕官,由担任者来履行巡捕职权。这个担任者就是县巡捕官。这一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和典史三者中产生。三者担任巡捕官的情况都有,因地方而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明嘉靖之后,随着典史职权的变迁,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典史也开始被广泛地称为"县尉"。至此明代的县巡捕官制度有向古代回归的趋势。但终明一代,统一的县巡捕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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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对县尉的研究多集中于县尉所承载的文学内蕴和官职的结构性描述.因而,现今当提到唐代县尉之时,他所被认知的状态是知道“是什么”,但对其“怎么样”“为什么”的状态不甚了解,因此,一,选择以上述两点入手,以对前人研究的成果分析为行文的框架,进而展开释疑论述;二,对作为解褐职的县尉与同为解褐职的校书郎之间的社会地位差别进行了分析.三,对县尉“新”的官称“捕贼官(尉)”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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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则天当政时期,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县)发生了一起复仇案。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圭县县尉赵师韫枉法杀害。后赵师韫升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改名,在驿站充当仆役,伺机复仇。后来,徐发现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便趁机杀死了他,随后投案自首。这是一起典型的血亲复仇案。中国古代的官员最怕审理这样的案子,原因就在于这类案件牵涉到礼与法的冲突:若从儒家"礼"的精神出发,为父报仇是一种大孝,应予奖励;可擅自杀人是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非但不能鼓励,反而要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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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县尉掌管地方社会治安,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方面的犯罪问题,诸如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滥用职权、非法刑讯逼供、欺压平民百姓等。本文结合有关县尉的犯罪事实,分析其犯罪根源和本质,进而探讨宋代地方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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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中国古代从秦汉时期即在县中设立县尉,负责巡捕事宜。明代取消了县尉这一职官,设立巡捕官来负责维持县中的治安和秩序。明代的县巡捕官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官职,县级官员的序列中没有巡捕官这一具体官职,处于一种有职无缺的状态。其运行方式是从知县以下的县级官员中选择一员来担任巡捕官,由担任者来履行巡捕职权。这个担任者就是县巡捕官。这一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和典史三者中产生。三者担任巡捕官的情况都有,因地方而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明嘉靖之后,随着典史职权的变迁,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典史也开始被广泛地称为"县尉"。至此明代的县巡捕官制度有向古代回归的趋势。但终明一代,统一的县巡捕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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