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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达 《中国公证》2012,(11):41-44
一、从权利和权能的分离看股权收益权性质f一1权利和权能的分离理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在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①。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法律学有这个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②.罗马法中的权利概念主要是由罗马法所阐述的所有权的概念发展而来  相似文献   
2.
江淼淼  曹强 《法制博览》2023,(10):115-11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发展中,引来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加入,但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针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然而在公司的运营发展中所涉及的股权回购情形有时会超出法定的范围。在司法裁判中往往出现约定股权回购的纠纷,在认定约定股权回购的效力时,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定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去认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但约定股权回购的条款也有存在的意义,其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符合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填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漏洞以应对实践中发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   
3.
55岁的易佑德曾任湖南省娄底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2006年5月12日,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佑德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7年4月30日,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相似文献   
4.
由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市场主体的不成熟,中国证券市场上题材和概念的炒作之风盛行,然则假以发展的角度审视这些不断推陈出新的题材、概念,会发现它们中的一些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之一就是以云天化、申能股份为代表的“回购概念股”。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国外公司企业经常使用的资本运营手段和经营策略,但是相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  相似文献   
5.
论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真实销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成功运行的一个核心环节就在于风险隔离,而达成风险隔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资产的"真实销售"。"真实销售"并非一个简单明确的概念,在美国法院的实践中按照"实质胜于形式"的理念,要考虑的因素通常有当事人的意图、定价机制、追索权、回赎权、剩余利润取回权、管理和控制账户收入等等。本文就从以上几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真实销售加以简要的讨论。  相似文献   
6.
质押式国债回购中质押登记规则的缺漏使国债现券的质押功能基本丧失。我国应当建立以限制国债现券处分权为目的的质押登记,该登记为以国债现券为质押物的质押权成立的要件。质押登记应当是可便捷投资人查询的。  相似文献   
7.
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说 ,是通过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已发行在外股票来实现股份的回购。从实践来看 ,股份回购易生不少弊端 ,如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及导致股份不公正交易等。但股份回购并不完全都是消极的 ,它具有在公司资本变动时适时调整公司资本、财务结构及防止恶意收购、实现公司激励计划等积极意义。鉴此 ,对股份回购进行合理规制 ,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股份回购制度 ,则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9.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的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以国债为操作对象的证券回购等等公开货币市场业务,对盘活金融机构的闲置资产、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取得效益,以及压缩和减少国家信用贷款,保证货币供求基本平衡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方无法兑现合同,回购证券,产生纠纷。近年来,诉至法院的证券回购纠纷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仅鞍山中院,1997年以来就受理10余件,诉讼标的额近亿元。由于此类案件属新类型案件,审判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工作难度较大。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对审理证券回购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谈了几点看法和体会。  相似文献   
10.
浅论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股东平等的原则和保证公司效率的要求,资本多数决是现代公司法的必然选择。然而,这一原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弊端。按照这一原则,小股东必须服从占公司控股地位的大股东经由股东(大)会形成的、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决策。当这些决策违背了小股东对公司合理期待的时候,公司法就应赋予对此有异议的小股东以救济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中增加了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比较抽象,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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