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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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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2):11-13
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审查起诉中的关键内容。现代刑事诉讼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上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明责任。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能力变得尤为迫切。一、更新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观念纵观学术界的探索和研究,关于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目前存在三种观点,即同一说、基本同一说、区别说。同一说认为,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基本同一说,所持观点与同一说有共通之处,但是它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责,认为不能过分抑制公诉的发动,因此在确认起 相似文献
4.
案件联合讨论制、案件层层汇报制、案件请示批示制是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典型的非程序现象.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的非程序现象,对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法定程序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处置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的非程序现象,一要明确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若出现非程序现象即为程序违法行为;二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三要改革政法部门内部的司法管理体制;四要建立司法豁免的司法干警特权规则;五要完善承办人员扣分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相似文献
5.
对北京市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抽样分析显示:虽然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仅占极小的比例,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缺位,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效率低等诸多问题。应当通过构建制度、细化规则等综合改革措施解决该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制度设计初衷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甄别法、比较法、印证法、辨认法、试验法、反证法、排除法等。当然,对法定七种证据的审查还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对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依据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增加,为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一定的难道.大量刑讯逼供导致错案、冤案的逐渐披露,也引起了民众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极大关注.本文拟从审查起诉公诉人员对刑讯逼供辩解的审查和应对着手展开论述,以期对检察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本文分析了当前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当前退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相似文献
9.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0.
刚处理完一批案件,内勤又送来一批案件需要处理。原以为均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应该不会棘手,但其中一件由森林公安送来的闫某、王某和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让我处理起来既痛惜,也心酸,同时深感责任重大。被告人闫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与被告人王某均系同村玩伴,两人私交甚好,且二人均喜好饲养鸟类动物。案卷显示,2014年7月14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