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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2.
日本借"冲之鸟"为由大肆宣布其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申请。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岩礁概念的立法初衷上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是基于岛屿居民的利益需要而被赋予沿海国的,这一需要包括两个层级,一是居民生存的需要;二是居民发展的需要。从"冲之鸟"的情况看,它不具有维持礁上居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3.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及特殊类型岩礁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该条文给出了岛屿的定义却没有明晰岩礁的内涵和外延,导致实践中频繁出现岛礁辨析的争议,而岛礁辨析也是海权争夺的先决问题。明确岛屿的"自然属性"和岩礁的"社会经济属性"是界定二者的关键,从岛礁辨析的法律问题出发,运用国际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地理学信息以及岛礁事实经济价值加以详细剖析,进一步细化岛礁辨析的标准,以期在实践中为中国主张南沙群岛的海域主权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韩国媒体将中国和日本对KADIZ南扩的温和反应归因于,中国和日本正因为各自的防空识别区涵盖了钓鱼岛而激烈对抗时,不大可能严厉指责韩国。在东北亚诸国纷繁复杂的领土或者岛礁争议的格局中,如果说中、日的焦点主要在钓鱼岛,日、韩之间的焦点是独岛,那么中韩之间的纠结就在苏岩礁(韩国称之为离于岛)了。苏岩礁位于韩国济州岛与中国长江口连线之间,距离韩国最南端马罗岛149公里,距离中国最近的岛屿247公里。苏岩礁及附近海域是中韩海洋专属区(EEZ)的重叠区域,为了解决重叠问题,中韩两国从1996年起至2008年11月先后举行了14次会议讨论确定海域分界线,但未能缩小意见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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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8年前,新中国第一艘万吨远洋货轮"跃进号"首次出航就再没回来。"跃进号"由大连造船厂建造,使用当时最新的技术装备。全长169.9米,载货量1.34万吨,能在封冻的区域破冰航行。1963年4月30日下午,满载着玉米和矿产品的"跃进号"驶离青岛港,开始了处女航。隔天下午2时左右,"跃进号"沉没于朝鲜济州岛附近的苏岩礁海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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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元旦的罗马,豪华的佛罗斯特大酒店聚会中,年轻美貌的热那亚姑娘罗丽亚与她的学长兰帕德一见钟情,"哇,你好像我多次在梦里见到的那位帅哥!"热情大方的罗丽亚毫无疑问地说."是呀,我也像是在梦里见过你."稍微腼腆的兰帕德说. 相似文献
7.
在中日冲之鸟争议中,冲之鸟是岩礁还是岛屿的争论是表象,冲之鸟能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是本质。大多数学者专注于中日冲之鸟争议的表象,即聚焦于冲之鸟的岛礁之辨;少数学者则试图直接抓住中日冲之鸟争议的本质来研究。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研究,都涉及一个条约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将该方法运用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可以使研究结果正当化。通过条约解释方法来研究中日冲之鸟争议,既可以增强我们对冲之鸟主张的说服力,又能给我们某些方法论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正>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生效,特別是其島嶼制度、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以及《公約》內組織機構的建立和實施,國家之間有關的領土爭議日趋激烈,如日本與韓國之間的竹島(独岛)之爭、日本與俄羅斯之間的北方四島之爭,目前中國主要的島嶼爭端集中在釣魚島列嶼、黃岩島問題上。一、國際法上國家領土取得的主要方式近代國際法上使用的國家領土取得方式大體有三種:先占、時效以及割讓。在現代國際法時期還有恢 相似文献
9.
张卫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南海仲裁案结果已经出炉。在实体问题裁决部分,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海九段线已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否定我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有悖于国际实践并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文本本身的字面含义,认定在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一个高潮地物属于有完全资格的岛屿。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考察探究起来,岩礁的含义及其条款“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属于类概念,因此可以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其法律属性采用演进解释。为了限制当事国任意采取扩礁加固行为,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日作为关键日期。针对此次仲裁庭裁决既有违时际法又不符合岩礁演进解释理论,中国对其所谓实体裁决理应不予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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