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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丁  白荷 《人民公安》2012,(1):40-43
辩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中,把张志忠拉下水的朋友们,基本上都是日常进行感情投资,等到有事时,便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2.
人民 《政府法制》2012,(20):41-41
今天你认“干亲”了吗?近期判处的一些腐败案例,常可发现一个奇怪现象:很多人走上贪腐之路,背后往往有着“干儿子”、“干亲家”、“干女儿”的身影。在认“干亲”的习俗掩盖下,一些人别有用心地进行感情投资,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心照不宣地进行权钱交易。  相似文献   
3.
王铮一 《求贤》2010,(8):29-29
日本麦当劳社社长藤田,非常注重对员工的感情投资。他每年拨付一笔不菲的资金给当地的甲等医院,作为保留病床的基金。当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生病、受伤需要病床时,可以立刻住院接受治疗,从而避免因没有病床多次转院途中耽误救治而丧命的危险。  相似文献   
4.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相似文献   
5.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相似文献   
6.
《廉政瞭望》2014,(20):14-14
在日前举办的一场法学研讨会上,北大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认定为犯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  相似文献   
7.
“我根本不知道这个钱是赃款!早知道有这样的结果,就是打死我也不敢收。”“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各种诱惑时,必须慎对‘小意思’的感情投资、慎入‘小圈子’结党营私、慎进‘小场合’饮恨失足、慎耍‘小聪明’误事害己。” 这是两名已经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贪官痛彻心扉的忏悔。他们之所以失足落水,就是因为在种种考验面前,“警戒线”没有发挥警戒的作用、丧失了“把握住自己”的能力。  相似文献   
8.
浙江大学教授柴效武在《人民论坛》上刊文剖析了“弃官从商”现象。文章指出.官员在离任之后.虽然手中权力大大减弱.但仍然能利用其在任时结交的各种关系。把握好其在任时事先的“感情投资”。在离任后一并收获。这种权力与金钱之间的转换.催生了“权力旋转门”现象。  相似文献   
9.
文力 《党员文摘》2007,(6):24-24
过年了.我们这家由美国人投资的公司也入乡随俗,邀请相关的客户到餐馆吃一顿.美其名曰:感情投资。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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