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2013年,有舆论称"立二拆四""谣动中国"。尽管有些夸大其辞,但不可否认,"立二拆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确实"反响"极大。从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看,"立二拆四"原来是一个名叫杨秀宇的人。"立二拆四"本想用非常规的手段在网络发财,殊不知,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立二拆四"非但挣不了钱,反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被押上法庭的被告人席。"立二拆三"是围棋定式,是"古人之论,后学之规"。如果舍弃这一 相似文献
2.
正"我对自己的想法及错误举动感到非常后悔,没能顾及您的感受。由于我的一时冲动,盲目发布不负责任的帖子给您的家庭及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人深表歉意!"2014年6月18日,22岁的被告人小乐来到自诉人杨俊所在的公司,当着众多员工的面,真诚地向杨俊表示以上歉意。看到眼前的场景,我作为该案承办法官感到十分欣慰。因为,这意味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网络诽谤刑事案件以圆满的方式得到解决,杨俊放弃追究小乐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15-2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第1款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建立在虚假的请求权基础事实之上的利益。"捏造事实"应当从结果意义上进行规范理解,既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隐瞒真相。至于"事实",从理论上应当理解为客观事实,但司法适用中应当以法院民事判决的结果为准。第2款使用的表述方式是理论上的折中路线,同时也具有预设前提不合理和法定刑设置严重失衡两个缺陷。立法机关对本条还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相似文献
5.
6.
7.
8.
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智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4):49-56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