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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岛核电站事故到日本政府排海方案,存在核污染风险的法律规制问题。排海方案实施行为违背多项国际环境保护义务。日本环境法规制在福岛事故前后发生变化,《放射性污染特措法》对日本国内核污染进行系统法律规制。国内法规制体系相对严格使得日本政府将核废水从国内排放转移到海洋排放。核污染风险法律预防需要突破剩余风险的限制,不能够按照达标排污即合规的常规预防思路,而应当采取特别预防,从风险的内涵定位、判断要素、禁令诉讼等多方面对其规制路径进行整体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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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份,对俄罗斯来说是个灾难的日子,俄海军发生了最近十年来最大的一次事故,“库尔斯克号”大型核潜艇在距北莫尔斯克西北157公里的巴伦支海域失事沉没。整个俄罗斯在哭泣,与此同时,全世界人民也都在分担着俄罗斯的不幸。现在事故处理已经初步告一段落,但事故所留给人们的警示却是深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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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3):63-70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造成核泄漏事故,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从日本核污染事故引起我国国民的恐慌看,人们终于彻底认清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有效地追究行为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从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来探讨追究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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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危机再次表明,核污染一旦发生就危害巨大,因此,核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奠基于"防患于未然"理念之上。由此观之,我国《刑法》在核污染的应对上尚存诸多缺陷:从形式角度来看,未能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从实质角度来看,未能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思维惯性;此外,对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方面的困难也未能有效解决。作为因应,设立核污染源头控制环节的抽象危险犯和过失犯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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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损害责任作为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渐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日本地震后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事件,结合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并指明日本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