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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百事公司、耐克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百事公司一案判决“pepsi.com.cn”域名由原告百事公司注册使用;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百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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