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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1,(1):86-100
《民法典》第一次对隐私的概念作出界定,同时定义了个人信息的含义,并明确“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但是没有对私密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界分做进一步说明.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须满足可以识别至特定自然人的“识别性”.将私密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相区分的关键是对“隐私利益”的判断,根据隐私权的发展历史和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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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出现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时,一方面要在个人信息中从秘密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动态因素的可考量性三个角度对其进行识别;另一方面要在隐私信息中通过与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区别对其进行识别.私人生活安宁并不与私密信息发生必然重合,侵害私密信息很多时候是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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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共产党员(沈阳)》2013,(13):52
最近社会上流行这样一个段子:"接头有暗号,点头加微笑。宴请转战私密会所,桑拿到农家小院找。茅台装进矿泉水瓶,红塔山盒里藏熊猫。"这个段子恰恰和媒体反映的"吃喝腐败现象转入地下"的情况相吻合:"外面不安全,请客到食堂";"不在明处大吃,躲到暗处享受",公款吃喝腐败转向豪华会所、民宅、机关食堂等隐蔽场所。过去,为了刹住公款吃喝风,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比如明确规定接待人数、经费,限制接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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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蜜蜜",意思是为爱而生,给自己和最爱的人一个共同的私密空间你在北京,我在上海,我在手机上画画,你的手机马上显示我画的画,我们可以一起画画、一起玩游戏、一起看电影,无论我们相隔多远,有了这款手机应用,我和你仿佛时时刻刻在一起。上线不到半年,这款名叫"蜜蜜"的异地恋神器,很快聚拢10万多名用户。"敢不敢在蜜蜜上谈恋爱?"成为许多情侣检验真爱的标准,因为注册"蜜蜜"的用户只能是情侣,而且一个电话号码只能注册一次,双方都是绑定的,如果你想换恋人,那这个电话号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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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私密话语以私人经验去反叛公共经验,叙写普通人的自我真实空间,但倾诉者将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的种种琐事、情绪通过大众传媒公开化,所谓的"私"也就带有了公开性。媒介让私密话语进入传媒公共话语空间,尽管强调个体性以消解群体性,但由于媒介更强调话语的公共关注度,因此,大众传媒私密话语也具有满足传播所需的相同质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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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私密信息应有的合理使用空间被不当限缩,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在将私密信息划分为非敏感私密信息和敏感私密信息的基础上,前者可通过《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后半句“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后者则可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应优先于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解释思路,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2款“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前提下,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至第7项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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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私密话语主要体现在各种情感类节目当中,这种情感类节目更多的是一种"曝光隐私"的过程.当大量倾诉者通过媒体"自曝隐私"时,这种过程极易造成对他人一定的法律侵害.这种侵害既包括媒体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倾诉者对其他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与媒体在情感报道中法律意识淡漠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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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服务能力及效率提升的同时,使自然人隐私权面临以保障安全和发展经济为名的潜在威胁、数字伦理缺失等多重消解风险。当下中国形成了以《数据安全法》保障数据安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民法典》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立法模式。但在数字时代,上述立法模式存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界定不明、缺少流动场景下对隐私权社会属性的重视、隐私权法律救济和责任规制缺失、国内外的隐私权保护立法衔接不足等问题。在数字时代,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应从法理和适用规则上界分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群体分类保护隐私权,完善私密信息的法律救济规则,健全对重点场景和行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数字贸易与隐私权保护国际规则,强化自然人对数字社会治理的参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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