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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及其构成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空卣,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简单,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首先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然后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认为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侵权关系之上,其构成除了应符合一般民事赔偿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在赔偿责任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等方面的特殊要件。 相似文献
2.
3.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短处。既有超过一般人的长处,又有不及一般人的短处。这是符合唯物主义的。作为一个新上任的领导者,用人要“扬长避短”,这固然是正确的。把一个人安排在自己难以胜任愉快的岗位上,显然是勉为其难了,也决计发挥不出最好的水平。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问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也不符合办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一是不符合代表提建议的本意。代表提建议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而不是争取答复的速度。虽然代表法明确了建议办理的法定时限,但仅是作为—种普遍的法律要求,实际工作中还要看具体情况。强求答复,往往是一个不着边际的计划。我们如果一味地要 相似文献
5.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工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有所作为,切实做到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一、领会精神,把握实质一是要以合法性思维促进依法办事。合法性思维是起点,我们认识问题、思考问题、作出决策时首先要考量其合法性问题,时时处处审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决定怎么办。二是以公平正义思维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核心,既追求程序正义、形式正义、主 相似文献
6.
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依宪治国"规定的相关精神来看,要"坚持依宪治国",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具体而言,当下,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主要应当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宪法制度建设。一、坚持依宪治国必须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坚持依宪治国在制度建设上的首要要求就是要按照宪法办事,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做到"于宪有据"。宪法作为根本法,首先具有法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作为处理事实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场合,争论最为激烈。无论是处理结论还是故意理念,具体符合说都更为合理。采用具体符合说并不会导致罪刑不均衡,以错误发生时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开。 相似文献
8.
9.
对于卡多佐,学界基本上认同他是一个实用论者.但是,如果单从社会效用论的实用观出发,我们很难理解在卡多佐的司法观念中对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的强调,两者与社会效用至上的实用观存有一定的冲突.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符合论和融贯论的基本理论,指出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或实用论的真理观并非是绝对的社会效用至上理论,而是对符合论和融贯论之优点的综合借鉴,所以社会效用与法官精英化意识和遵循先例观念并存. 相似文献
10.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