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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3.
4.
张炼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6-29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的多重性质。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受教育权案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性。宪法诉讼是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根本途径。只有从宪法层次和高度解决一系列的理念和技术障碍,逐步实行宪法司法化,才能最终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权利表见责任研究——以物权法善意取得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理论解决的是外观信赖人取得受让财产权利的正当性问题,而真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理正当性则在于其应承担的权利表见责任。权利表见责任,即所谓“对权利表象的责任”。权利表见责任有其认识论和实践论上的必然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权利表见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是作为第一性的义务,而非第二性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特别是对学生学籍的管理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内容 ,然而 ,一个已经获得高等学校学生资格的公民 ,接受高等教育是学生的法定权利 ,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 ,法律如何取向 ?如何平衡呢 ?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难点 ,文章认为主要的问题是 :谁有权利剥夺学生的主体资格 ?剥夺的理由由谁来定 ?学生对此能否请求司法救济 ?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合同法》实施以来,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武器。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相似文献
9.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