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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4):15-19
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虽有五种学说,但具体学说适用应尊重具体案件事实。另外,相比学理争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对赔偿内容的性质进行判定后,应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主观认知,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进一步解释,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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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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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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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学的历史综述——对美学研究的宏观问题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凡娟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4):120-122
以美学史为观照视角,可以清晰地界定“中国古代美学”这一宏观概念,进而可以论证中国古代没有美学。同时。“中国近代美学”、“中国现代美学”、“中国当代美学”这几个概念需要认真甄别,如果对时间纬度的时代和空间纬度的内容进行科学严谨的比较分析,可以显见中国美学的历史分期的划分依据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时代。以中国历史发展的时代为标准,中国美学在不同的历史分期呈现出不同的概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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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夫妻关系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丈夫转让自己的出资,没有征得另一股东妻子的同意,是否剥夺了妻子的优先受让权?丈夫处分妻子的股权,是否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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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国有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国有土地的价格是越来越高,因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就以其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收回当初合同约定出让的未办证土地,并由政府与其他企业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说,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完全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如果县、市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已将部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企业名下,而尚有部分未登记,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否对未办证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收回呢?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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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授权依据、授权依据违法或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违法时,如果该行为仍能体现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并且该种法益相较于行为违法侵害的法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则该行为不宜撤销或否定,可由有权主体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溯及既往地赋予行为主体相应权限,以消除行政行为的权限瑕疵,使其变为合法行为。为了特定法益的溯及既往并不为法律一概禁止,域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实践均认可行政权限的事后追认。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立法追认。同时,还应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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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魏某与张某前几年前因合伙开饭店产生经济纠纷.两人散伙后张某以魏某尚欠自己5000元为南一直追要未果。2006年初.张某又多次找魏某之父.魏父无奈之下替儿子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张某立即以还款协议为据提起诉讼.要求魏某归还欠款。魏某答辩称,父亲未经其授权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魏父未经魏某授权即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事后亦未取得魏某的追认。因此,该协议对魏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