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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2.
我国古代实用文体类别繁多,它们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一些过时的文体消失了,一些新的文体又出现了。这些古代实用文体,在社会发展嬗变中,有的交叉,有的融合,有的沿袭至今。  相似文献   
3.
13年前诞生的羊城“金不换”工程.13年后,获得“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创新案例奖”殊荣.一项工程.或者说一项事业.能够坚持这么长久.非常不容易.这一案例说明:加强和改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必须找准着力点,从一件件实事做起,持之以恒,这样坚持下去.必有所成。  相似文献   
4.
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兴东 《思想战线》2004,30(6):33-38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苗疆”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苗例”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相似文献   
5.
刘亮 《政府法制》2013,(9):45-45
古代的路况较差,相当难走。为此,清代朝廷制定了一些“交通规则”,尽可能减少雪灾期间的交通事故。《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贿给伤者。  相似文献   
6.
正在充满漏洞的古代司法体系中,讼师们时而仗义出生,时而为利入死,如何取舍,全凭信仰和原则。与如今风光的律师不一样,中国古代的状师,是一个隐蔽而灰色的职业。他们被通称为"讼师"、"刀笔先生",或被蔑称为"讼棍"。从讼师界的祖师爷——春秋时的邓析开始,讼师的日子就缺少阳光。史  相似文献   
7.
近30年来拉美地区的绑架与勒索案件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其中尤以哥伦比亚为最。如何在拉美地区开发绑赎保险,已成为中国保险资金服务于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本文以哥伦比亚为样本,使用辛钦大数定律作为数理基础,选择被绑架人数作为统计量,分析结果表明该国绑架勒索案件是成正态分布的。因此,该国存在着可供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绑赎保险展业的空间。这种分析还为中国保险资金投资于拉美市场提供了一种保险资产定价的工具,对中国在本土及其他海外市场开发类似险种也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互相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正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9.
清代科举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和统治者对科举考试的重视程度都远超于各代.统治者认为科举考试是清代的"抡才大典",关系到清代官僚队伍的整体能力,因此多次立法试图肃清科场.本文将通过《大清律例》和《刑案汇览》研究清代科举舞弊行为与刑罚.  相似文献   
10.
李蕊 《法制博览》2023,(27):31-34
《大清律例》系我国古代法典之最后形态及典型代表,深蕴我国传统法治及经验,凝结了我国古代几千年的文化,具有极深的学术价值及借鉴意义。清代社会动荡变革导致女性犯罪频发,在《大清律例》中有对女性犯罪的专门规定,集中分布在刑律部分的犯奸及杀伤类案件中,在断狱部分也有对女犯刑罚的专门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大清律例》中女性犯罪的刑罚规定,研究清朝对女犯的处罚规定及对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制度设置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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