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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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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夫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6):70-71
[案情介绍]某某路818弄某号底层系丁某、韩某、吴某于1955年合租公房,承租人为丁某,户口本为2本,即丁某、韩某为1户,吴某与其女儿王甲1户,房租按户分摊。1975年丁某因在浙江嵊州农村插队的儿子调回至嵊州城内要有父母户口,将户口迁到嵊州,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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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女士找我咨询。说她母亲承租的公产房,在她母亲去世后(她父亲早于其母死亡),被她弟弟强占了'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协商协商,或者找中间人协调协调。这位女士说,协商了,但无济于事。我说那就没办法了。因为,目前我市的现实是公产房承租权纠纷房管局不管,法院也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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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应定位为一项约定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的不足、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立法中对优先承租权相关问题应予以规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存在此类约定的,出租人若在租赁期间内或租赁期间届满后一定期限内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则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有权主张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拒绝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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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报》2014,(13):15-16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剖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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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陈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20间房屋变更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将房屋以抵押担保的形式在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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