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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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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夫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6):70-71
[案情介绍]某某路818弄某号底层系丁某、韩某、吴某于1955年合租公房,承租人为丁某,户口本为2本,即丁某、韩某为1户,吴某与其女儿王甲1户,房租按户分摊。1975年丁某因在浙江嵊州农村插队的儿子调回至嵊州城内要有父母户口,将户口迁到嵊州,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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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公房承租人将所承租的房屋购置成产权房,十年后再次确认售后公房的权属。某法院对一起售后公房财产权属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属原承租人寿某和同住人刘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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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6):57-59
“共同居住人”与“同住人”的界定,新旧《条例》是有区别的;新《条例》与《细则》也是有区别的。公房使用权买卖中,协议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拆私还公涉及的公房使用权;应区分同住人他处有无住房、他处住房与争议房屋取得的先后顺序。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的处理,可按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