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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4):88-91
明朝高度的中央集权产生了厂卫制度。厂卫享有巡查缉捕权、执掌廷杖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在否定厂卫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厂卫的侦查效率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绝对的忠诚是其存在的基石;体现了的一定的分权制衡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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