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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判词语言折射出的传统法文化精神,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中国历代判词语言传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的伦理精神。这种法文化精神现在依然封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礼法文化(包括以礼代律、以礼补律、以礼断狱)的现代价值,恶讼文化的现代价值,重证据的现代价值和判词语言审美化的现代价值等,都具有学习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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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词是中国古代法律智慧的结晶。一些用骈文写成的判词,修辞考究,形式优美,给人以"华而不实"的感觉,一些学者认为其是"堆垛故事之浮词"。经考察发现,一些优秀判词并非如此,华丽外表之下有着丰富义理,这与评判唐代判词的标准有很大关系。一篇优秀判词首先要观点正确,其次要合乎法律,此外还要合乎逻辑、言辞优美。只有这四者比例协调,才能形成好的判词。以"刑狱门"为代表的唐代判词符合上述原则,因此,并非"徒有其表"。唐代判词还非常注重法律论证,论证结构非常复杂,普遍采用中国传统辩证论证方法,即"双证"方法,亦即理证与事证相结合、正面证明与反面证明相结合、演绎论证与模拟论证相结合,一阴一阳,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表明,到唐代,我国古代法律思维已经逐渐发展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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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书商平襟亚出版的“清代名吏判牍”系列中的部分内容可疑,其中两则“妙判”均改编自乾隆朝刑部驳案。平襟亚改《驳案续编·刨坟掘棺偷窃二次》为《曾国荃判牍·开棺见尸之妙判》,通过改变原案情节和审级,将本系从州县到皇帝各级均参与的死刑案件变换由地方直接审结,将本属于刑部的纠错意见安插在曾国荃名下。在编造《袁子才判牍·借端诬陷之妙判》时,平襟亚虽效仿《驳案新编·擅用赦字世表字样拟徒》中由重改轻的裁决思路,却将乾隆帝处理文字狱的综合考量,错置为袁枚的宽仁主张。两则“妙判”是典型伪作,具备共性,据此解析平襟亚作伪手法及动机,有助于对同编者及同时期出版的其他清人判词明辨真伪、去伪存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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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在不断地反思教训、不断地总结经验。近年来,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我国法院制作的判决书提出诸多意见。普遍认为,我国判决书存在着判决书写公式化、判决理由简单化,甚至缺少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等问题。有人认为不断地吸取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提高法官的理性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官们撰写司法裁判书的能力。但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更应该让我们从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尤其是传统判词书写中吸取判词书写的精华,改进当代法院判词书写,使判决书更具人性化和法理说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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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词作为古代司法官员听讼断狱所制作的司法文书,反映着中国历史上的礼法文化传统。当下中国的刑事判决书改革,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庭审制度和制判模式,而且需要从我国的本土断案决狱文化中汲取营养,把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从而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本文首先对中国古代判词进行分类,继而从古代判词的文学性特征、道德化倾向、天理、人情和法意的兼顾、文本结构和用词的感情色彩等角度探讨了古代判词与现代刑事判决书的差异,并揭示了其对当今刑事判决书改革的启示。古代判词的这些特征不仅有利于实现古代社会的司法目的,对于中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判决书改革也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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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审断的灵活性——以清代南部县档案中“判词”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清代川省南部县档案中的"判词"在知县审断中的运用、形式、内容以及作用等呈现出的特征,可以揭示有清基层衙门在审断纠纷上与中央官厅的不同面向,进而从审断中表达知县态度的文本——"判词"——这一侧面,说明了至少清季州县在纠纷审断上所具有的,也是当下司法所不具有的灵活性或自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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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夫养子"是从宋代即有文献记载的民间习俗,从有关"招夫养子"诉讼的批词和判词来看,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直接适用民间法,把民间习俗当作"法"来对待的。在古代中国,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是以"人情"为进路进入到以"天理—国法—人情"为总体适用规范的国家司法之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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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艺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4):389-390
文章借用俄国翻译理论家I.Q.Sorokin所提出的"文化空白"及其相关概念,以《红楼梦》的金陵判词和杨宪益、霍克斯的两个译本为例,详细分析阐释了文化空白的表现形式以及在翻译过程中造成的信息缺失,进一步指出对其的探讨在文本翻译研究中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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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是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具结文书。中国古代判词融情、理、法于一体,运用情感和道德的说理艺术,具有明显的伦理化色彩,但其注重寻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和宣教意义,不失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份值得珍惜的遗产。重新认识和评价古代判词的内在精神实质及其效用,有利于革除我国现行司法判决文书刻板化、程式化的弊端,推动司法文化的改革和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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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判词语言“散”化走势及其法文化精神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愫贞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12-18
宋代判词语言是中国历代判词语言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它变唐代的骈判为散判,为判词语言的完全成熟创造了物质条件,使判词的司法功能更加凸显。宋朝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实判集绿当属《明公书判清明集》,从法文化的视角分析其语言风格的特征,对现代司法文书的写作和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的探讨,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