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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内卷化"概念为理论视角,指出数字灵工在进行知识性、文化性的创意劳动时,能够提高工作激情和成就感,但面对平台注意力经济的不可预测性和平台规制时,他们陷入了一个高度内卷化的工作状态:"自我锁定""失活创意""路径依赖"。具体来说,数字灵工在平台资本裹挟和量化规制下,逐渐固化了创作内容类型,并展开了故步自封的逐量创作。从结果来看,数字灵工看似实现了自由和自雇,但个体化的职业形式导致后期发展动力不足,陷入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状态中,难以产生对个人更大回报的增长模式。研究依托平台创作群体,重新阐释和理解内卷化概念,有利于我们拓展内卷化在劳动领域的解释力,同时揭示灵活就业的数字灵工平台劳动的困境及深层逻辑,尝试探究可能突破内卷困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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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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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和澳大利亚在外交、防务、经贸和地区事务上的合作都呈现出稳步推进的态势。"特朗普冲击"无疑是推动日澳加快合作步伐的重要外在因素,但两国关系的发展也具有稳定的内在驱动力,集中体现为促进经济互补的需要、防范地区权力转移的潜在风险、延续对其有利的区域秩序以及实现各自所重视的政治目标。然而,由于两国在深化安全合作关系上面临着诸如国内政治博弈、对"中国威胁"的认知差异,以及稳定对华关系的不同诉求等多方面因素的掣肘,日澳在短期内实现军事同盟化的可能性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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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作为全球高技术创新方的美国,放弃传统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对处于技术创新劣势的中国实施进口限制,且对象不仅包括其对中国呈贸易逆差的信息通信技术,更有呈顺差的其他高技术。美国选择这种反常规与无差别的高技术进口限制,其直接利益诉求包括限制《中国制造2025》的实际实施、满足美国政治和利益集团需求及减少美中贸易逆差。但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守成大国对新兴大国崛起的目标性限制、维护美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现有地位及实现美国利益的长远增加。因此,中国需在发展好自己的基础上,主动对受损高技术行业加大扶持、深化中欧全球治理合作、选择重点行业对美国进行目标反制、充分利用外资在华企业及所属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预防争端扩展至金融领域及防止多边联合针对性技术制裁等,降低美国高技术进口限制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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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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