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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任务,奋发进取,积极作为。一年来,涉外立法、对外交往、涉外发声、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相似文献   
2.
按理说,合法取得的房产,办理房产证不是什么难事。可是,曾经有百余位老人奔波很长时间,也没办成这件事。事情的确有些难办,因为老人们房产所处的地块牵涉诸多债务纠纷、司法纠纷。但事情就没法办了吗?并不是。媒体关注后,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仅三个月,老人们就领到了房产证。  相似文献   
3.
追赃制度研究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云清  钟琳  金麒 《政法学刊》2002,19(1):24-30
未经生效裁判确认身份之前,不能称为赃,而只能称为疑脏。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脏物的情况下,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赃,对此,我们应尽快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以保护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应通过建立标签保管的方法以完善对嫌疑赃物的保管制度。在追缴回来的赃款不及多个受害人损失总额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每个受害人的损失乘以返还比例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赃款返还。在赃物认领发生争执时,应由争议的受害人就赃物的归属达成协议,否则,应作为无主赃物,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4.
谈谈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5.
间接占有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并为台湾地区民法所沿袭,在其民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大陆法系一员的中国,在制定特权法时,是否应该规定这一制度?本文通过探讨,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并非仅仅凭借占有诉权而莸得保护,而是根据占有背后有本权。因此,我国物权立法时,不必沿袭德国法的模式设立间接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特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律师制度是一项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是在一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早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西方古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产物。 我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过数千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著称于世。然而,我国古代并没有产生律师制度,这是由于我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手工业、商业不发达,在政治上又是专制的集权统治,不存在产生职业律师的各种条件。律师制度传入中国,是自19世纪中后期西方帝国主义的侵入,伴随着我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一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的法律现象才出现在中国社会。  相似文献   
7.
也论无权处分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2,17(3):58-64
反对但又囿于物权行为理论解析无权处分 ,一直没有取得成功。本文以物权、债权及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为分析工具 ,论证了因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实质 ,回答了不同法律主体在无权处分关系中的法律保护 ,指出了物权法律关系应置于《物权法》中规范调整 ,得出了无权处分合同乃确定的有效合同以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对无权处分合同条款的可替代性。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交易的扩大 ,尤其是我国业已加入WTO ,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健全 ,但在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 ,对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处分与《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 ,法律规制尚待完善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界定与协调二者之关系 ,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以便具体操作的便捷性 ,从而起到其保护之作用。文章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分别立法规定着手 ,以二者之间矛盾与冲突为切入点 ,逐层分析产生二者之冲突的原因 ,最终提出解决二者冲突之方案 ,从而达到协调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陈苇 《法学》2010,(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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