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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应以其字面含义确定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唯有如此,才能使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发明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相适应,避免涉案专利不恰当地压缩在后创新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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