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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在立足法律意图和司法实际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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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媛琎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3):26-30
今年3月14日,96刑诉法在走过第16个年头后终于完成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写入表明了我国刑诉理念由"权力法"向"权利法"的转变,不啻为我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考察本次修改的其他条文,随权利保障而来的权力扩张不禁让笔者产生疑虑——该原则的入法能否达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就此,笔者以拘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证人作证等三个制度为切入口略作评析。 相似文献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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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柱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6):78-8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文章立足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精神,确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任务后,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内容,结合监所检察工作规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进行了初探界定。 相似文献
6.
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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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经过多年的立法探讨和准备,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同时予以公布。该法的通过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仍有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在属人法的具体规定上,该法大量采用“经常居所”作为首要、甚至唯一连接点,而作为属人法传统连接点的“住所”竞在此法中毫无踪迹可寻,“国籍”也是作为补充连接点而采用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这种“创新”之举无疑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探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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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惯常居所地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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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2):52-55
学界在谈论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兴起的原因之时,多将其归咎于国外法律文化研究的引入,这固然不错,但笔者以为,恐怕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现实需求使然;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特定“社会居所”的现实欲求和历史思索以及学术共同体内部渴望打破旧有研究格局的需要等多重诱因作用的结果,国外法律文化研究的传入,某种意义上仅仅是开放了法学界希望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说法律实践的特定接受趋向,同时赋予国内的法律文化研究一种“学术合法性的追认”,并未产生太大实质性学术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