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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继婚风俗看明代的律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柏桦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3):49-53
明代的律例严格禁止收继婚,可是,严厉的法律不但没有根除收继婚,收继婚反而作为社会一种风俗习惯而普遍存在。为什么法律严格禁止却根除不了收继婚?为什么收继婚普遍存在而法律却显得苍白无力?这其中有政府对法律推行不力的原因,也有传统风俗习惯沉积的原因,更有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用法律去禁止近乎人情和社会基本认同的事情,固然有移风易俗方面的功效,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必然要受到挑战,而有禁不止所带来的副作用,更合使法律的尊严受到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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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69-86
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对日本立法尤其是藩法有着重要影响。维新之后的明治
初期刑法全面移植了明清律例,不过很快就渐行渐远,到明治十三年,则完全移植了西方法。其中的原
因,在于文化、法律和政治上,幕末和明治初年的日本与中国趋于“同质”,但是随着全球的近代化发展
和中国的衰弱,“同质”转向“异质”,最终导致日本脱离中华法系。这番遭际也能给现代中国法制建设
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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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二品官员贪腐案件众多,涉案人员广泛,一、二品官员位高权重,因此对其审判科罚有严格规定。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及人为因素面前,法律规定变得非常模糊,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会被弃置不用,而皇帝的态度及喜怒对案件的审判起着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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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刑法志》夸大了清代律与例之间的冲突 ,一味抬高了例的地位 ,认为例优于律 ,甚至“以例破律” ,“以例代律” ,而律则“多成虚文”。本文引证史料 ,对此观点提出质疑 ,论证了律为主导 ,“以例辅律”才是律例关系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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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尚的嬗变,民间婚姻缔结过程中悔婚现象日益增多,缘由也愈发纷繁复杂.财婚风尚悄然兴起,传统门第观念受到冲击,但是女方在悔婚事件中仍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悔婚案中各级官吏既成婚维持的倾向也在晚明时期逐渐明显,使得晚明的婚姻风尚呈现出在标新嬗变与回归正统间游走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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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适用名例律"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从形式上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以例破律,实质上依然符合律文的精神或律文对应的道德伦理。"恤幼"条例的形成及适用都是以情理为依据,但是情理的认定是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的。清代未成年杀人案的相关律例形成和适用能够验证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的非规则性。但寺田浩明将中国法的规范统一性归结于"情理"而不是"皇帝的意志",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实际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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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存清代南部县正堂诉讼档案为基础,以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为主要研究范围,以晚清四川南部县为例,试图对晚清四川知县的诉讼断案基本依据做一探究。文章并结合樊增祥著《樊山政书》中所关涉案件,对本文所涉及的清代南部县讼案的审断标准做一对比和界说。文章重点考寨了诉讼断案中两种主要的依据——"律例"与"情理"在知县审断案件中的运用以及二者作为断案依据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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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民间田土买卖盛行找价回赎之风,围绕着找价遭到拒绝或多次找价,在新旧业主之间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乃至诉讼。依据徽州契约和州县官员办案手记等资料,可以看到田土找赎习俗和纠纷形成的原因,明清朝廷、地方官员及民间百姓针对找赎习俗的不同态度及州县官员解决找赎纠纷的依据和方式。虽然民间找赎习俗与国家律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明清朝廷因时制宜,不断调整有关律例,地方官员在执法中灵活变通,充分考虑当地民情,这使得田土交易秩序得以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