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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消息一经传出,不少原本对《暂行条例》修订抱有完美期待和迫切愿望的有识之士,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依然表示出了不小的担忧与失望。不少人认为这一项不够力度、不够彻底的“暂行条例”修补,不足以震慑环境破坏乃至环境违法的行为,属于执法“软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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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也应分别纳入传统上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金钱赔偿主义时,我们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但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且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时应当选择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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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74-79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①保证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合同担保 ,保证在性质上具有从属性。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基于此原理 ,当主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时 ,若当事人无约定 ,保证合同应随之消灭。相应的 ,保证人的责任也因此得到免除 ,即保证人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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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对于该条规定的内容之性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本文从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认为恢复原状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而修理、重做、更换等保护方式属债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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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学界历来有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债权请求权,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权请求权。对其性质确定了,其权利的行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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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合同的解除应当具有一体溯及力,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可基于物权而主张恢复原状,并且此时的恢复原状不仅包括了对标的物本身的返还,而且也包括了价值补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基于违约金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依然可得主张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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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物之毁损(广义而言包括灭失)的损害赔偿问题,历来为司法实务所重视。对于被害者而言,损害究竟如何获得填补,乃是其最为关注的议题,而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事关损害的填补程度,其适用问题有必要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