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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源税的定位不清导致了实践中的错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充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察的投资回报,不应成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组成部分。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改革和完善: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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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已经到了不可不改的地步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对此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从2006年国土资源部汪民副部长开始牵头组织《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到2009年《矿产资源法(修改革稿)》已经九易其稿,并没有迎来"九九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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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了探矿权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探矿权的客体为特定区域内地下构成物(因为是否确有矿产资源还不得而知),并对关于探矿权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进行研究,认为探矿权不是知识产权,而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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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一宗标的26万的探矿权意外卖出3.6亿天价,但交易结束后标王却弃了权,而由此引发了武广玉这位报价次高者和承德矿业权交易所之间的一场诉讼,其幕后或隐藏着更大的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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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29-29
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这是推进矿业权市场化改革、公平市场环境的重大举措。应该看到,目前的矿业权取得制度是不彻底、不全面的,—个突出的问题是,在矿业权取得方面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一方面,一部分市场主体以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另一方面,大量的矿山企业在历史上无偿取得了矿业权,至今仍在无偿占用。据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全国采矿权约为12.6万个,而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大约有7万个。在无偿占有者中,国有企业又居多数。市场经济的—个特征是公平,在—个公正的市场环境里,符合要求的各类市场主体应能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