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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早在人类处于狩猎、采集时代就已存在.先占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历代法律都承认先占取得.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具有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利用资源等功能.我国有必要在<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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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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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出现的空白,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性,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热议也是络绎不绝,给社会的稳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和归属问题的探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因此,本文基于《民法通则》就无主物的范围界定和归属问题进行一番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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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5)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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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媒体广为关注的“天价乌木案”本质上是一起无主物先占引起的权属纠纷,由于《物权法》对于无主物先占制度采取了拒绝的立场,从而致使法院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笔者建议法院依法、科学、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法理学说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推动立法最终承认无主物先占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试图以发现埋藏物制度来解决本案的诉争事项,笔者以为,《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完全不同,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结果也不完全相同,而且,适用《物权法》第114条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既不符合实际情形,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更会使法院的法律适用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重构我国独立的发现埋藏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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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80-81
四川彭州乌木案所引起的乌木归属纠纷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乌木属于无主物应适用先占原则,但由于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为防止此类纠纷的重复发生,应明确界定无主物与埋藏物、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对价值极高的无主自然物或文物规定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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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75-80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先占为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导致理论体系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确定物权的归属是物权法律的重要任务,确立先占制度是确定物的归属秩序的重要环节,在物权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上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对先占制度拒绝规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先占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先占制度的自然法精神,重新配置所有权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在将来制定民法典之时,应当采取先占权主义,在我国确立先占制度。先占制度可以从正面列举和反面限制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弹性保持对社会经济变迁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