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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尉朝阳 《法制与社会》2010,(27):268-269
本文对客观危险说的主张和特点进行阐述,认为客观危险说虽然符合刑法谦抑行要求,但是认为客观危险说存在如下缺陷:缩小了未遂犯中危险性的内涵,导致未遂犯的虚无结果,忽视了主观危险性的意义,不符合我国国情。因而指出客观危险说追求超出社会条件的抽象人权,忽视了刑法的目的,缩小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2.
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大陆法系各国提出了各种学说,在我国也是各种学说林立。大陆法系出现了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和折中的未遂论的理论对立。客观的未遂论是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事实上是倾向于客观说的。客观主义未遂论有利于确立保障人权、公民本位和个人自由思想,它反映了现代社会发展、公民自由权利意识日益增长的现实,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3.
不能犯新论     
不能犯事实上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在德国,不能犯是可罚的,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认为不可罚。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中,不能犯因为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被划分在未遂犯的范畴,应按照犯罪未遂予以处罚。这是不恰当的,其本质上并未能理清不能犯和未遂犯构成的不同。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入手,对各国不能犯学说进行批判,试图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相似文献   
4.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5.
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创建客观未遂理论并提出"不能犯"的概念以来,西方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不能犯的问题,理论上主要是围绕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关系展开的,即不能犯是否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有"危险性"。本文重点阐述了危险性判断理论,试图以此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不能犯的通说作出反思。  相似文献   
6.
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一样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 ,在认定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时应注意不能把单位的决策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预备等 ,对实施人员自动停止实施、单位中止犯罪中的“有效性”要件问题应具体分析。另外 ,本文还分析了单位犯罪过程中单位领导人变更后新任领导人中止犯罪、由于实施人员的认识错误致使本罪未遂他罪既遂等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7.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也是各种刑法理论对立交锋最为鲜明的地方之一。由于中外刑法规定上的差异 ,难以用国外的或者现有的理论对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说明。当务之急是对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若干经验进行总结 ,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具体化。  相似文献   
8.
不能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能犯是指不能成立犯罪 ,还是不能完成犯罪 ?这在各国刑法中得到了不同的体现。我国对不能犯的研究尚嫌薄弱 ,体现在把不能完成犯罪视为不能犯的惟一内容。作者考察各国之立法模式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不能犯进行反思和重构 ,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和具体的区分标准 ,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关于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概括规定、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以及混合与区别规定。我国刑法在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遂行为均要按照未遂犯处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排除其未遂行为的可罚性。  相似文献   
10.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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