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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的发展启动了资本逻辑,在带来巨大贡献和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这就必须要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使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在应对人工智能资本逻辑的过程中,面临着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人工智能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人工智能的伦理与道理规约缺位、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体系尚待完成四种现实困境。这必然要求应对人工智能资本逻辑的中国方案的出场:一是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二是价值引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新发展理念,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价值观上的认同;三是道德规约,用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来约束人工智能的设计、实验、推广和使用的全过程,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道德上的约束;四是全球治理,构建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利益共同体,构建全球参与、共同维护、共同保障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安全共同体,推动各国“深化交流、增进共识、加强合作”,“共推发展、共护安全、共享成果”,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2.
当前算法研究中,"算法权力"这一概念还存在着一些争论.算法是不是一种权力?如果是,算法为什么是一种权力?这既是认识上的问题,也是现实中的问题.学界基于本体论视角和系统视角分别产生了"算法不是权力"和"算法是权力"这两种在形式上对立的观点.理论上,从支配力视角出发可以证成算法权力,支配力是权力的核心要素,那么拥有支配力的算法是权力;实际上,算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性,它以技术集合的支撑、私人资本的嵌入与公权力的嵌入为基础,生成了算法权力.算法权力生成基础的糅合将产生多种算法权力形式,主要包括算法操纵、算法合格权威以及算法合法权威等算法权力形式.正确认识算法权力及其形式对于全面理解算法、应用把握算法以及治理算法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3月11日下午,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则")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两部法律施行三十多年来的首次修改。与民法典这样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法律不同,"一法一规则"似乎并不算"热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4.
5.
基层"一把手依赖症"要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补短板的高度加以重视。从治理体系的权力运行视角看,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配置不科学是造成"一把手依赖症"的主要原因。为此,要始终坚持科学合理的授权机制,始终坚持权责透明、权责统一,并构建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5):42-52
权利泛化现象对权利观念的可能危害,要求必须尽快构建科学的新兴(型)权利证成标准。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命题,新兴(型)权利必然对应有相应义务。以此为基础的“对应义务验证说”认为,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可能存在不休争论,但若转化为“该权利所对应义务是否应当成立”,就有可能引导论者超越价值情感纠葛对新兴(型)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形成较为清晰的内心确证。这更有利于论者进一步认识权利的必然义务成本,从而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对待新兴(型)权利主张。  相似文献   
7.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8.
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处于相互作用之中: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使围绕技术展开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资本+新技术"驱动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新技术革命对人类社会迅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然而,新技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人类社会无法预知的各种风险,不仅对各国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也从客观上要求国家治理机制不断创新,而这一切正在推动世界各国国家能力的分化,塑造着各国的未来。  相似文献   
9.
10.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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