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2.
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3.
水下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对于传承人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有巨大的经济政治价值,因而成为众多相关国家的争夺对象。水下文物的法律归属之争涉及的不仅限于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还涉及到民族国家的尊严、民族情感以及政治经济利益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正>近来,中国考古界的重大成就让“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两颗明珠”重放出了绚丽的光芒。5月8日,中国西沙考古工作队结束了历时55天的西沙水下考古项目的第一阶段工作,在对“华光礁1号”等沉船遗址的发掘中出水文物近万件这是中国第一次对远海沉船进行全方位勘验。几乎与此同时,随着耗资6亿多元 相似文献
5.
6.
7.
8.
9.
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除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船舶及军舰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我们主张相关权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通知报告义务及协调国制度,有利于我国在较短时间内知悉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对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及有意开发活动,并能参与相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但仅以此作为我国加入该公约的理由不够充足.当前,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我国应着重于主张国有船舶及军舰的所有权、对区域内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考虑与商业打捞公司进行合作、积极寻求双边条约或地区条约的签订.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