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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网络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和完备,尤其是尚未把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纳入到<刑法>之中.这不利于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公安机关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中遇到的主要是界定问题、管辖问题、证据问题、查阅问题和购黄问题.建议:一、加快网络立法,形成法律体系;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三、完善办案程序,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
《精神文明导刊》2013,(4):64-64
2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白今年1月下旬集中清理网上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关闭淫秽色情网站225家,还有一批网站在查办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在会同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为违法违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和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的境内违法犯罪人员。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整治查处的重点是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网站及一些网站的栏目、频道,对利用恶意软件、弹出窗口和手机客户端,以及博客、微博客、微信等信息传播渠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也进行了整治,关闭了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网站频道、栏目、贴吧、微吧4000多个,关闭博客、微博客、QQ群组、微信账号3万多个。  相似文献   
3.
4月13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等部门发布公告:为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自2014年4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与以往专项行动不同的是,此次行动持续时间更长,打击力度更大。这种"运动式"治理网络淫秽的模式虽然见效快,但是仍然不乏质疑之声。长久看来,治理网络淫秽信息仍然要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文章围绕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治理问题展开论述,阐释了此类犯罪所触犯的刑法罪名及其相关的司法操作,分析了此类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特点以及犯罪主体特点,提出了严厉打击淫秽网站、加强相应的道德引导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网络管理与监控、切断非法利益生成链条等综合性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6.
晨光  向军 《检察风云》2010,(11):41-43
一个颇具中国古韵的名称——紫禁城,竟成疯狂散布黄毒的色情网站名。犯罪嫌疑人别出心裁,吸引眼球,网罗众多会员。社会影响极坏。他们中不乏高学历、高收入者,却最终沦丧于黄网之下。这座“紫禁城”究竟是如何打造的呢?  相似文献   
7.
现行司法解释将淫秽电子信息当然地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值得商榷。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在解释论上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属于类推适用刑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此外,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存在规范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不具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9.
2009年10月.被告人贾某通过从网站及他人QQ空间转载的方式,将104部视频上传到其QQ号码绑定的QQ空间上,供网友免费观看。经抽查鉴定,送检的64部视频中有63部属淫秽物品,1部为色情内容。虽然案件中贾某并未从中获利.但根据  相似文献   
10.
网络"裸聊"在我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网络裸聊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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