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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7):48-48
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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