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杨毅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5):58-61
现行《刑法》第237条第1款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在罪名设置及主观要件上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立法精神,借鉴国外立法例,建议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罪名和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犯罪形式从线下不断地扩展到线上,尤其是针对防范意识较弱的儿童来说,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在网络上猥亵儿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猥亵儿童罪中的相关概念模糊,导致司法在适用和认定上困难。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探究猥亵儿童罪的外延: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猥亵儿童罪的立法理解及司法实践的总结,阐明探究外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对猥亵行为(包含"线上引诱")、加重情节及其他恶劣情节进行扩张解释,确定猥亵儿童罪的外延及边缘情况;第三部分是对猥亵儿童罪外延情况的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3.
郧县男子石秀林,曾经因盗窃罪、传播性病罪、猥亵儿童罪先后三次被处理。2009年开始,他来到房县,租用大山深处的一处山坳开办养殖场。为节约成本,他专门物色了20多名孤寡老人,以给高工资为由骗至其养殖场打工。老人一旦上当后,他就露出狐狸的尾巴,不仅一分钱都不给,还对这些老人拳打脚踢。2011年5月和2012年腊月,他先后将两名孤寡老人殴打致死,并将其中一名死者焚尸灭迹,另一名老人也被他掩埋。迫于石秀林的淫威,村民对其恶行隐忍不发。后来,他因为放火烧荒,跟一名村民闹了矛盾。这名村民看到有两个孤寡老人长期不露面,怀疑是被他打死了,于是报警,他的罪行才由此败露。 相似文献
4.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5.
龙正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5):72-83
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接触型和非接触型犯罪,以接触型强奸犯罪为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使用的网络媒介呈多样化特点,被害人主要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犯罪手段以非强制手段为主,犯罪地多为旅馆、行为人住所等场所。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刑法惩治不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旅馆经营者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查验和强制报告义务,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水平不高,监护人监护不力,学校和家庭普遍缺乏性教育,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刑法应将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专门规制,相关法律应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旅馆经营者应有效落实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和强制报告义务,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学校和家庭应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学校应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保护等,以预防和惩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态势愈发严重,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引入权威网站公开发布的2019—2022年102例网络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件,全面梳理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类型和特征,深入剖析犯罪脚本和罪因机理,积极探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之策。应完善相关立法,丰富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效率,使犯罪人不敢犯;加强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被害预防意识和能力,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使犯罪人不能犯;强化犯罪前的法治教育,优化犯罪后的矫正教育,使犯罪人不想再犯。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8.
一个62岁的老人,在庙堂里充当和尚,声称可以做“法事”为人治病除灾送子,其实干着猥亵妇女的罪恶勾当。2年时间内,在庙堂内强制猥亵妇女数名。这是近日发生在宿松县隘口乡毕凉村一座土地庙内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公安局长张金柱交通肇事案、杭州飙车案、许霆案、机场女工拾金案、深圳猥亵案、邓玉娇案……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牵动着民众的心,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搀杂着媒体的声音。相似的案件,不相似的结果,是司法公正的裁决,还是“媒体审判”的结果?伴随着这些案件的发生,“媒体审判”一次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隔屏猥亵儿童成为通过网络性侵儿童重要新类型案件。对该类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立足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判断,由此,“触碰身体”和“主观强制”不应当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教义学上,对涉及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犯罪,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展开法规范解释,适当扩张处罚范围,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对涉性侵儿童犯罪,从严处罚情节应当实现弹性和张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