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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过程中,农民留种行为从一种传统农业生产习惯转变为法律权利。尽管种子特性局限了知识产权制度功能,但种子企业普遍采取特许合同的做法却有抹杀农民留种行为之虞。当农民期望通过州立法进行干预,却发现州立法提案存在合宪性疑问。妥善解决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应当置于整体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考量。就我国而言,应当认识妥当规范农民留种行为的必要性,在农业领域更新知识产权理论,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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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117-125
现行种子法关于留种权的规定是在二权分离的农地经营方式下赋予农民的权利,此规定已难以适应三权分置下的农地经营方式。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没有回应在农地经营主体多元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留种权制度。欧盟和美国关于留种权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有启发意义,这就是留种权制度即使在规模经营的情况下仍有存在的正当性。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出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考虑,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可以从“由谁享有”和“如何享有”两个方面完善留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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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留种权利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及其对种植农作物的生存依赖,UPOV公约为农民在利用和保存作物种子方面保留特定的权利.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UPOV1991将农民留种权利改为非强制性例外,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则根据各自需要规定了不同范围的农民留种权利,应对生物技术背景下的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中国充分借鉴欧美对UPOV1991农民权利规定的实施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农业现实的农民留种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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