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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导刊》2013,(4):6-6
2013年2月713《工人日报》刊登张枫逸的文章,文中指出一些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个别广告出现了“送礼首选”“送领导”“上级有面子”等内容。且礼品中不乏名表、珍邮、金银纪念币等,对此,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立即删除含有渲染“送礼”内容的广告。“送礼”广告具有三宗罪。一是加重社会负担。近年来送的礼品越来越高档,价值越来越不菲,让人际交往成为一种甜蜜的负担。二是助推腐败之风。与赤裸裸的金钱交易相比,打着送礼的旗号无疑让行贿受贿行为更具隐蔽性,以掩人耳目。三是影响未成年人。含有渲染“送礼”内容的广告,很容易对青少年造成“不送礼办不成事”的负面影响,损害他们的身心发育。为了追求促销效果和眼球效应,广告有时会僭越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但媒体不应忘记自己的责任。正如专家指出,大众传媒的职责之一是传承文化,负有引领社会公众走向美好的人类精神家园的神圣职责,即使在商品社会,也不可推掉这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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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赫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人)伙同王某(男,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其他情况不详,在逃)窜至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孙某家,二人搜出两个布袋,每人拿一个,两袋内共装有人民币硬币、纪念币、纪念册、金项链、金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在二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看见楼下有人回来,二人便各自跳楼逃跑,赫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部分被盗物品,王某盗走物品价值二千元。在认定赫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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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奥运的临近,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警惕借奥运实施诈骗的七种典型行骗手法。一旦遇此类骗局,要及时报警。手法一:推销假冒奥运纪念币、奥运纪念金砖、奥运吉祥物纪念币等;手法二:谎称能通过关系购买奥运债券、奥运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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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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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收集、收购收藏爱好者的联系方式,然后随机拨打电话,推销从网上买来的伪造的"世博纪念币"和"建国六十周年纪念币"牟取暴利。卢某、韩某这两位"90后"想借世博会"捞一把"的美梦终究归于破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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