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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某一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非常关键.该物品被侵权,被侵权人应该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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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概念中,纪念章、明信片、立体照片、瓷器等作为纪念品似乎比较正常,突然看到一条半新旧的皮带,居然是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世博会纪念物,倒有点匪夷所思的感觉了,不禁细细琢磨了一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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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50-54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直接导致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能适用,缩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可以考虑增加一款规定,"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作出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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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基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分,一直以来仅赔偿财产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突破性地确立了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求。基于此,本文在解读"特定纪念物品"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扩张,更全面保护受害人,体现民法的人文情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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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是红岩精神的发源地,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中,有数以万计的烈士为革命献身。全市各地先后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121处。国务院先后批准我市张自忠烈士陵园、邱少云烈士纪念馆、杨闇公烈士陵园、万州革命烈士陵园为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直辖前,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库里申科墓、杨闇公烈士陵园、邱少云烈士纪念馆、酉阳县烈士陵园为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目前,市民政局在全国、原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一批重庆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共8处),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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