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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晓明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4,(2):119-124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进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相似文献
2.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4,(2)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有自己的独特风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明晰,权力和利益如何区分以及应否扩大保护的客体等都需要进一步说明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5.
黄本莲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190-205
肖像关乎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肖像权蕴涵着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是侵权法的主要任务,法官在责任认定及确定法律效果的过程中,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较为精细的衡平。肖像权的绝对权性质,使之在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可请求停止侵害。但是,在新闻报道使用肖像的场合,其绝对性却要受到抑制,同时,亦要适当提高肖像使用人的注意义务。普通公众的肖像权侵害,权利人遭受的主要是精神损害,应充分发挥抚慰金的安抚、惩戒功能,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应该慎用。 相似文献
6.
自从西藏顺利归附元朝中央政府以来,元朝针对西藏地方各个教派的势力,元朝上层社会大力吸收藏传佛教的同时,在中央的职能部门和地方重用和任命了一批藏传佛教人士,颁发封册,授予玉印或金印,册封帝师、国师、国公等僧官封爵,以此来显示元朝中央的绝对权威。与此同时在元朝中央的领导下,显示昆氏家族成员在西藏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权威。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8.
不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构建的,而我国现行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保护客体并不仅限于绝对权,因此,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与损害是否发生等构成要件应不相同;基于同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侵权责任保护对象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重新认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对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将产生实际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9.
一般的专有使用权是具有某些绝对权效力的债权,其绝对权效力体现在对未经许可的第三人具有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并不需要公示的支持.专有出版权具有完全的绝对权性质,但是在专有出版权不是法定而是约定取得的情况下,其绝对权效力应当有公示制度的支持,并且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内容和效力.我国立法应当规定专有使用权登记获得绝对权效力. 相似文献
10.
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应定名为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请求权应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理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原则—规则"双重属性,是贯通侵权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枢纽。作为原则,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四元体系。作为法律规则,归责原则具有模糊性和具体性。最大限度的类型化是侵权责任立法的理想,采取"框架式全面类型化"即规定侵权必要类型并采取总分结构,是类型化的现实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