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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私法中没有对应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通过法解释,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寻找法律所隐含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受教育机会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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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件表明,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均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案范围不同。两案的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教育法律部门,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都具有积极的实效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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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终于有了结果。该案日前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即当事人王佳俊之父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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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本文主要围绕罗彩霞案,探讨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司法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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