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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崇明 《半月谈》2004,(23):61-61
前不久,笔者到一家饭店就餐.见店门上方高悬“消费者满意单位”、“物价卫生信得过单位”两块铜匾,可一看店内却大吃一惊、地面脏物随处可见,桌面灰尘、油污遍布.服务人员穿戴不洁、态度冷淡。笔者问及店中人.说那匾已挂了8年有余。  相似文献   
2.
据说,有一位公司总经理,不管在什么场合,一到得意处,便不自觉地抠自己的鼻孔.并且还将抠出的脏物随手弹出。一次。在与外商进行有关合资立项的谈判中。双方谈得非常顺利,马上就将进行到签字生效的程序了。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滕元良 《法制与社会》2010,(24):41-42,50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似乎是为原有的争论作出了一个立法上的结论,但该两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围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论已经平息,争议反而更加激烈。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遗失物、脏物,但是却不能适用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文中建议对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在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应对第三人的财产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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