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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犯罪中止的犯意放弃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彻底和非彻底之争,我国目前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文通过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刑法定罪、立法目的和彻底性客观方面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的完整准确阐述应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此次具体犯罪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韩哲  关振海 《人民检察》2012,(12):73-7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未完成的原因不同。一般认为,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举刀杀人时,被第三人制服;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比较容易地对二者做出区分,但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障碍而放弃时,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作用力的大小存在差别,这时,  相似文献   
3.
王寒  战涛 《人民论坛》2011,(12):106-107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4.
研究中止犯的自动性是对中止犯理论深入理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既与刑法的基本观念相联系,同时还和刑事政策、刑法哲学相关联。在通常我们所认为的中止犯罪形态中,自动性往往是其本质特征,与此同时,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主要特征,由此可见研究其理论的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止犯自动性的基本含义、中止犯自动性的国外学说之介绍、以及结合自己的观点对其进行评析等三大方面对此问题展开阐述,试图较全面了解中止犯之自动性的相关理论知识,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中止犯的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宽泛,需要适当限缩才能成为认定标准。消极的文义限缩、积极的文义限缩、抽象的文义限缩以及折中说具有解释的随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刑法设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危险人格在犯罪过程中实现的良性转化给予褒扬与激励。刑罚的强度和时限是以犯罪人危险人格发生良性转化的程度来衡量的。与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定性及其处罚规定相适应,犯罪人的人格由恶向善发生质的转化应当作为认定中止犯自动性的根本依据。基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利他的价值观念和个人良善的价值观念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基于良善人格停止犯罪时,原则上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的经验为标准,特殊情形下应当以行为人的经验为标准。  相似文献   
6.
刘方喜 《求索》2022,(2):47-57
技术工艺性应用的通用性,需要社会性应用的开源性与之匹配,在人工智能通用性不断提升的动态发展趋向中,构建与其匹配的开源性伦理规则,推动高效而无害的通用人工智能创造,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创造并使用物质和精神劳动工具活动的发展,人类智能的封闭性、非通用性被不断超越而社会性、开源性不断提升,现代科学和自动机器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现代科学这种社会通用智能的工艺性应用,首先把物质劳动工具的使用技巧转移到能量自动化机器上而成为社会机械通用智能,超越了手工智能封闭于个体人身内的生物性的非开源性。当今人工智能正在使精神劳动工具的使用技巧也向机器转移,将进一步超越智能的个人生物性的非开源性,再进一步超越资本商业化社会性应用非生物性的非开源性,通用人工智能将成为高度自动化的社会机械通用智能。无开源不通用,构建公义创新动力机制,聚合非市场、非营利创新动力,人工智能将在通用性、自动性、开源性高度统一中充分发展并造福全人类。  相似文献   
7.
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形态,而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就是犯罪中止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对"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刘雪梅 《求索》2010,(12):160-161,205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的判断,是以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的认识为参考,判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结果,从而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的结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具有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不具有自动性。  相似文献   
9.
吴勃 《江西律师》2002,(5):16-18,21
最近与几个律师朋友讨论案子,在讨论中各抒已见的意见或观点,就象喉咙中堵上了异物,不吐不为快。于是我就用那拙劣的笔,将自己及同行对这些案子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作些粗浅简陋的分析,以求同仁的指数。  相似文献   
10.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实质上要解决三大基本问题:判断对象、判断方式和判断基准。判断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对阻碍犯罪的外在事由的表象,而非外在障碍本身。判断方式应当摒弃规范主义的观察方式,而采用心理主义的观察方式。判断的基准应当摒弃行为人基准,而采用一般人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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