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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任何类型的诉论中,统治者出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需要,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理冤措施,以弥补审判机关裁决中出现的错误。本文试就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及其借鉴作如下探讨。一、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再审制度之名,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却有重新审理之实。从当事人或他人申诉的角度来说,有复审制度和直诉制度,从皇帝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角度来说,有录囚制度和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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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放囚归家过节现象主要表现为地方官员私下行为,也存在少数皇帝诏示放囚归家过节的个案。放囚归家过节并没有法律依据,主要建立在官员和囚犯之间的信任关系之上,但却得到政府的认可并被社会舆论赞扬。这种现象给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以启发:建立当代放囚归家过节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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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83-87
余罪存在于服刑人员之中,是影响监狱安全、服刑改造的重要因素。以江苏某监狱从严管控监区处置的四起余罪案件为例,以真实的谈话和笔录为基础,看服刑人员为何交代余罪?交代余罪后民警和服刑人员遇到的哪些问题?对余罪处置、服刑人员管理、协调办案中碰到的问题等无疑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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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之以大”,就是以“大者优先”为格式来对待“记事”甚至所有事情,儒家主张“大而化之”,即是主张以“大者优先”为格式吸纳、消化其他文化.释家讲“大死”、“大空”、“大机”、“大觉”等等,都是强调“大”对于“小”之优先性,隐含其特有的“大者优先”之格式.道家主张“以道观之”,则是“合小大而观”,既看到万物“差”之一面,又看到万物“同”之一面,既看到万物“异”之一面,又看到万物“一”之一面.“本体论”(ontology)乃是西洋哲学之核心,其基本观念是以共相为实,以殊相为幻,以本质为实,以现象为幻,以一般为实,以个别为幻.“虑之以大”是对于西洋“本体优先”格式的超越,这是中国人可以“走出去”的“中华共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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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是法兰西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亦是罗马天主教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双重特性决定了法国王权与教廷教权之间势力的消长。双方经历早期的妥协与合作并于本世纪迎来多次正面交锋,终以法国王权对教权的绝对胜利而宣告结束。教会的阿维农之囚是中世纪罗马教廷教权衰落的重要标志。在本是天主教会势力盘根错节的欧洲,这一发展态势注定对未来数世纪西欧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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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期盼已久的孔高(孔滩至高升)路终于硬化了。"宜宾县孔滩镇三星村居民陈文林高兴地说。自2011年实施扩权强镇改革试点以来,该镇多方筹资1600多万元,全面硬化孔滩场镇连接原高升办事处15公里主干道,彻底解决沿途8个村近两万名群众的出行难,其中,镇本级财政投资额达700万元。一座新城、一条环城路、一带湿地……宜宾县永兴镇回应群众期盼,围绕荷花产业积极打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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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4):41-47
录囚、直诉与会审均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传统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明确该制度的运行机制后,应当洞悉该制度的精神意蕴和此种精神意蕴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录囚、直诉与会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仁",换用现代法学的语汇是对"人"的关注。解析传统法律中对人的形塑与关怀,与现代法治文明中的人的地位进行合理性通约,乃是传统司法文化古为今用的不二法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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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73-77
"录囚"是建立于我国西汉时期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功能是纠正冤狱、督办滞狱(久悬未决的案件),它在整个法律机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录囚活动检验和监督司法的合法性,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威信,同时也推进了法律的文明进程.录囚制度符合法律理念、顺应民心,在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故能为后世确认并继承延续.录囚制度中蕴含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录囚亦是一种受司法非法侵害时的公权救济,国家通过录囚制度纠正执法偏差,拯救无辜,匡扶正义,社会效果彰显.故此,录囚对于整体法律制度而言意义重大,是法律宏观调控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