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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清波 《中外法学》1991,(2):52-58,30
<正> 一、前言今年7月20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代表自由思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雷南(William Brenan),年逾85岁,自省年事已高,请求辞职.布什总统提名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大卫·苏特(David Souter)为继任人.嗣经国会"听审程序",获得多数人同意,现在他已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掌握国家的司法权.供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终身职务,每一位大法官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新闻官司也大量涌现。面对现状,如何做到既能切实保护新闻自由,又能保护被监督者的权利;既能惩治新闻媒体滥用舆论监督的行为,又能惩治被监督者抵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杨士林 《法学论坛》2008,23(3):95-101
表达自由是近代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宪法整个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表达自由作为精神自由,其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考察其理由,无非是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属于极其重要的自由,不仅社会稳定、民族富强均由个人自由表达、集思广益形成,而且人类文化进步和繁荣昌盛也多是人们相互交流信患和知识的结果.在我国宪政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表达自由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叶名怡 《时代法学》2007,5(1):69-78
不法性不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由过错要件吸收。过错本质上为主观范畴,但其衡量标准可以客观化。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法律应慎重处理二者冲突的情形。名誉权侵权中应区分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和被报道对象而作具体分析。其中,过错具有独特含义:就故意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对该言论的虚假性明知或对其真假完全的漠不关心;就过失而言,应指言论发表人未尽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享有除真实性抗辩外的多种无过错抗辩。  相似文献   
6.
李颖 《法庭内外》2015,(2):29-30
近年来,网络公关借助网络平台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网络产业,其业务范围囊括了品牌推广、个人包装、事件炒作、舆情监测、删帖操作等内容。随着博客、微博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上很容易出现相关负面报道有时会迅速发酵,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极大压力,于是,以网络公关为名义开展技术服务,全力清除负面影响,成为网络公关合同的  相似文献   
7.
林妙可再度置身风口浪尖。最近,这位14岁的著名童星因为一条微博,引发部分网友污言秽语攻击。随后,林妙可发微博呼吁过滤微博空气,由此迅速引起网友更大关注,争论随之上升到"言论自由"层面。鲁迅说,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这当然更不是言论自由。任何自由都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为底线,这就是自由的边界。网络上鱼龙混杂,成年人尚且颇多不适,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这是否会成为其难以承受之重?  相似文献   
8.
母冰 《法庭内外》2012,(6):54-55
2012年春节期间,学术打假人方舟子质疑青年作家韩寒之父代笔为子写作,与韩寒在网上展开了"口水大战"。此后,韩寒委托律师,就方舟子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事宜,向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索赔10万元,双方的"口水战"由此正式转变成为"法律战"。2012年2月13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发微博称,鉴于韩寒已于2月10日委托其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法院已裁定准许韩寒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9.
梁景明 《检察风云》2014,(14):10-12
检查官个人开设微博的数量很多,在一些优秀检察官微博的带动下,个人实名认证的检察宫微博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检察官实名微博数也已经达到547个,实名认证渐成趋势。一些长期活跃在微博舆论场中的检察官“大V”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如湖北的袁明、广西的何文凯、北京的蓝向东,带动了检察微博的兴旺。  相似文献   
10.
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邢璐 《德国研究》2006,21(3):34-38
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立法规制也成为法律视野中的重要问题。德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上延续了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同时颁布了《多元媒体法》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从与美国的网络言论规制比较来看,这是由网络言论的双重属性决定的,也与德国在网络言论保护上的价值取向和传统言论自由保护的方式有关。我国应从此两个方面入手,结合自身特点,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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