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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庆凯 《法学研究》2022,(5):101-119
现代法上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导致合同形式主义演进中古典形式与现代形式的分层。在现象上,现代形式与古典形式既连续又超越,主要表现为信息型形式与时间型形式及其交错。在逻辑上,不同于古典形式在规范评价上与意思绝缘,现代形式旨在确保消费者缔约意思真实。由此产生的影响,一方面,现代形式分担意思、补足诺成主义、参与重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并简化合同成立的判断;另一方面,现代形式使得合同内容强制或半强制定型,合同条款与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成立与内容的牵连度、合同内容的存在方式均受影响。在效果上,不同于古典形式下的直接判断,现代形式瑕疵经由消费者真意保护这一目的中介进行价值判断。在形式本身违反维度,不能径直绝对无效或不成立,而应允许消费者请求撤销或减轻给付;不能适用履行治愈规则,轻易依倡导性规范处理亦失之偏颇;强制条款要求或形式细节欠缺时,不能按合同成立的传统规则认定;形式违反亦会违反实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由此启动民法一般制度的适用与特别规范上的责任承担。在强制性规范违反维度,需放弃单纯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联动消费者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考虑。在方法论上,预设应对泛化的显著势差交易,体现中国...  相似文献   
2.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随之而来,我国及世界各国掀起了史无前例的范围广大、数额巨大的捐赠活动.公益捐赠不仅可以实现捐赠人善良美好的愿望,也给家园破碎、失去亲人的灾区人民送去了温暖和慰籍。与此同时,捐赠引发的系列问题却又进入人们的思考:如对公益捐赠款物利用和发放的监督、空头捐赠以及捐赠的税收等。因此,探讨公益捐赠的法律属性,从公益捐赠的定义入手,先归纳公益捐赠所具备的法律性质.再论证公益捐赠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必备要素。对于正确认识和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5,(6):185-193
古罗马时期物物交换模式下的契约均为要物契约,受此影响,当时定金契约的要物性具有合理性。随着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物物交换之要物性契约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定金契约仍遵循古罗马时期的要物性理念会引起诸多悖论:理论上,现实交付及物之返还的要物性法理已经与现代社会强调交易的便捷及效率的时代背景不符。在此之下,当今为要物性契约的存在理由所提出的反悔权理论,实质上是赋予当事人两次运用意志的机会以决定是否受已达成契约的约束,其本质仍然为诺成性契约的意志决定论。实践中,要物性理念并不能达到发挥定金的担保功能及判断一方对主契约之履约能力的目的。且在要物性理念下,因分期的部分交付之定金契约无论认定为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其唯一解决办法是分期的部分交付将使整个定金契约生效,从而得出定金契约应当是诺诚性的结论。在要物性理念前提下却推导出诺成性结论,表明了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仅徒有其表。因此,在未来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应将定金契约诺成化,并应仅保留解约定金一种类型,并作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罗马法中契约制度的发展经历过四个不同的阶段,最终以诺成合同为载体形成了契约自由精神,后世不同国家的契约立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罗马契约立法的借鉴。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契约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实体法上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合意,作为社会协和式交往共同的精神前提和纽带,长期以来被视为大陆法系契约的本质。在形式至上的罗马早期社会,作为伦理上的外在合意仅仅在契约体外运行,尽管形式背后也隐含着内在合意,但契约以唯形式化的样态出现。随着交易中自由的增长,形式日趋式微,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日益通过去形式化的自由行为彰显出来,通过诚信融通的合意藉助诉权成为个殊化的诺成等契约的结构性要素,合意逐渐从形式的荫翳中得以解蔽,成为罗马契约演进过程中或隐或显的重要坐标。  相似文献   
6.
契约理论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然契约理论借以产生的契约在学者中却鲜少提及。通过对古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的研究,来探讨古罗马社会得以产生契约自由的根源。  相似文献   
7.
刘勇 《法学家》2022,(4):175-190+196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应采“二阶段合意”的法律构造。第679条规定的要物性不仅体现在成立要件方面,还表现为还款义务发生的要物性。第679条是半强制性规范,并不排斥非典型自然人借款的存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承认诺成的自然人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性质之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与差异性 ,说明了达到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我国《合同法》在确认赠与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与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 ,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大 ,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便于登记 ,我国法上的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  相似文献   
9.
论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粉米 《理论导刊》2002,(12):33-35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契约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在《法国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这一原则,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出发,对它作了一些限制,使它趋向于成熟。我国合同法借鉴两法典的经验,对此原则作了充分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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